Case Law – Self-employed 聯邦自僱移民申請被拒,司法覆核亦失敗

@前言/背景

這是 Federal Court of Canada 於 2019.10.09 的判案,申請人是 Computer Programmer,亦有多年 web graphic design 工作經驗。他自稱融合以上兩個工作技能,用電腦設計圖案,包括 3D 打印,生產各類蛋糕的裝飾,自稱十分受當地個人及公司甚至來自國外的訂單。

他自稱研究了 BC 省市場,可以網上推廣及銷售產品,甚至處理所有運送的事宜。

@移民部律師的供詞

 移民部代表律師稱,從當初申請檔案中,看不到申請人清楚描述生意計劃,一切只是自圓其說,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其想法,更沒有一步一步的實施步驟。最重要的是,不認同申請人把自己以上的工作技能當自己是 Artist 藝術家,覺得申請人很刻意把自己包裝符合 Self-employed 項目的要求。

@聯邦法院法官的分析

不認同申請人當自己是 Artist,相反,是刻意包裝去符合移民條例第 88(1) 及 100 條,對 Self-employed 項目的要求。這兩條文簡單地了解如下:

  1. 申請人的工作背景,是自僱而不是受聘的,而其技能是可以給加拿大提供重大貢獻,得益於特定的經濟活動
  2. 以上提及的特定經濟活動,第 88 條款給了定義屬於以下三類
    1. Cultural 文化活動
    2. Athletics 體育活動
    3. Farm management 農場管理

@Cultural 文化活動

何謂文化活動,移民法律卻沒有給予更詳盡的解釋,只可以用一般常理去理解,例如畫家,舞蹈家,歌唱家,影視製作及演員,鋼琴或其他樂器師等等。

@Athletics 體育活動

例如羽毛球,乒乓球,籃球,足球,功夫師傅,游泳等等。

@Farm management 農場管理

需要自購農場,之後落手落腳參與日常管理和運作。

@申訴人律師的辯詞

申訴人律師代表說當初的移民官沒有跟從 Procedural Fairness 程序公義,如有疑問,應該向申請人提出要求解釋,卻沒有這樣做,對申請人不公平。

@聯邦法院法官的最後分析

 Procedural Fairness 程序公義不等於簽證官要沒完沒了,不斷要求申請人澄清直至滿足為止。再者,其實如果申請人的背景不符合88 條款三個中的其中一個,根本一開始就應該被拒接受理,簽證官可省回很多時間。

@結論

從這個 Case Law 大家看到,不少申請人出於以下錯誤而失敗:

  1. 有意或無意被中介包裝到符合 88 條款三個中的其中一個
  2. 錯誤理解 Self-employed 不是不打工這麼簡單,因為有很多情況下是不會打工的,但符合項目的要求只是狹義的三個要求

所以,香港人要走 Self-employed,首先要撫心自問是否符合 88 條的要求,而不是被中介說服,只是走出下一步,卻不是朝向終點進發的,假的真不了,結果是自欺欺人,最後成為唯一的輸家!

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!